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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建设,近年来,西藏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着眼大局,高度重视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力度,有效地促进了西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保护专项经费从每年20万元(2008年)逐步提高至1200万元(2015年)。在增加“非遗”项目保护经费的同时,西藏努力提高“非遗”传承人补助标准,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从每人每年2000元(2010年)提高至5000元(2012年)。今年,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 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精神,西藏以中央财政提高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为契机,实现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翻一番的目标,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万元。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西藏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仅次于北京市和广东省(这两个省市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位居全国前列。

  西藏各地(市)、县(区)遵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的规定,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通过设立“非遗”专项资金,稳步提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此举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各地开展“非遗”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更好更多地开展传习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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