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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概述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郭跃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浏览量:

  民族地区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简称。到目前为止,民族地区还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还没有严格的官方或学术定义,对其外延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关于民族地区的使用,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指代和外延。有些情况下特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有些情况下指少数民族省区(五个自治区和青海、贵州、云南三省区),有些情况下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既包括以上两个概念的所涉及的范围,还包括众多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区、民族镇、少数民族聚居镇、民族聚居村等)。

一、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根据当地民族关系,历史状况和有利于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等原则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其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成份和分布特点可分三种主要的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二)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若干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由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青海省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此外,还有由若干个民族联合起来共同建立的(如: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有的少数民族因聚居区不同,可建立几个自治地方。由于中国民族分布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均有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汉族居住。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据2017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二、少数民族省区

  少数民族省(区)(也称为民族八省区)是指五个民族自治区,分别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医、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三个少数民族分布较多的省份,分别为贵州省、青海省和云南省。1991年,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少数民族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国家规定视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青海、云南、贵州省。

  少数民族省(区)国土面积约为546.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57%;常住人口截止2015年末为1.9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3%;2015年民族八省区GDP为6.4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额744127的10%%。

  少数民族省(区)国土资源辽阔,资源丰富,民族众多,加快少数民族省区的经济发展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团结,需要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省(区)地域辽阔,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探明的矿产储量在全国有很高的比重,既是中国的能源富裕地区,也是中国开展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能源基地。少数民族省(区)多分布在中国西部边疆地区,陆地边境线85%在少数民族省(区)。少数民族省(区)是中国的内陆地区,是连接亚欧大陆桥的中枢地区,连接着中亚、印度、巴基斯坦、俄罗斯、蒙古等国家,对国家战略纵横发展有很高的价值。

  此外,少数民族省(区)概念的提出有利于进行精确的人口和经济数据的测量,在进行相关的财政分析、经济发展、教育投资、人口增长、城镇化发展等研究提出了便于操作和统计的概念。

三、宏观意义上的民族地区

  在宏观意义上,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区、民族镇、少数民族聚居镇、民族聚居村等地区也被视为民族地区。

  民族乡是与普通乡同级的特殊基层地方政权,比普通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特殊的职权,设置民族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民族乡的成立、运转、自主权以及相关扶持政策作了规定,赋予民族乡特殊的自主权。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是既不同于民族乡,又不同于普通乡的乡情的表述。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少数民族聚居乡都不是国家行政建制规范的称谓。因为聚居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少数民族聚居乡这两个概念也比较模糊。只是强调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在立法、行政中要注重保护少数民族同胞的权益,注重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民族镇是很多地方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设立的,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停止审批“民族镇”,已经设立的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民族镇这个提法广泛出现在地方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文件中,但很少现身于国家制定的各种正式文件。

  “少数民族聚居镇”(或称“少数民族聚居的镇”)的提法在国务院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曾出现,该条例第21条提出:“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1998年11月27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撤销后的民族镇仍应视为少数民族聚居镇,同样适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对民族乡的其他有关规定。”

  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聚居地区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简称。

  “民族区(或称城市民族区)”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衍生态。当前,中国共有五个民族区,分别是: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开封顺河回族区、洛阳廛河回族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族区采用了县级行政建制的规范称谓,虽然在现行宪法和行政区划法中并未予以明确承认,但在实际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中得到承认。

  除此之外,在河北省等地还提出了民族县等概念,中央也曾使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等概念。

  无论民族地区有多大程度的外延,都是在强调注重当地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关注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发展需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地支持和倾斜,帮助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当地发展,支持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建设,最终实现全国各民族团结安定,增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努力实现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密团结,相互合作的良好局面。

参考资料:

  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国家数据,2017年11月12日访问。

  2.田烨:《试论法律法规中对民族地区相关概念的误用》,《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

  3.马旭:《民族八省区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效果分析》,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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