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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民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民委 编辑整理:王铁志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浏览量: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省(区)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了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医药工作,保障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荣祖国医药学,适应民族地医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1984年卫生部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并在会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引起了有关地区与部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民族医医院已发展到121所,建立了一批民族医专科医院和门诊部,民族地区的许多综合医院和乡卫生院也建立了民族医科。全国民族医床位数达到6090张,民族医药人员达10 442人。西藏、内蒙古、新疆分别建立了高等藏医、蒙医、维医院校,并已培养出近三千名毕业生。15所独立的县作出了重要贡献。各民族地区普遍开展了当地民族药物资源的专题考察,并在民族药的标准化管理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民族药的生产手段逐步改进,现已能生产十几种剂型的藏药350个品种、蒙药3000个品种、维药190个品种。

  尽管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是:某些地区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不落实;已经建立的民族医药机构设施条件差、功能不完善,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民族医药继承工作抓得不够,一些宝贵的民族医药遗产面临被断送的危险;院校教育的教学内容比较单一,培养出来的学生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较差,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很少;民族药物的供销渠道尚不畅通。

  为了贯彻刚刚召开的全国卫生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医药工作,保障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荣祖国医药学,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方面,几千年来为我国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它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为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发挥过和正在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且经过发掘、整理和提高,必将继续为我国各族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族医药源于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又因地制宜直接为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服务,与当地群众紧密相连,深受欢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党中央、国务院最近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发展民族医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增进民族团结、保持政治稳定、巩固国防建设、发展经济、富国强民都有积极的意义。

  发展民族医药,要以保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前提,以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遗产为基础,以民族医药理论为医疗、教学、科研的指导原则,以提高民族医药的临床疗效与学术水平为目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各级卫生(或中医)、医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作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与有关部门一道,成立全国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有关民族医药的重大问题经常地进行专题研究,加强领导与协调。在有关部委的支持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九五”期间将与地方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发挥地方与中央两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抓好全国民族医药重点基地建设。建议有条件而又需要的地区,在卫生(或中医)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一时条件还不成熟的,要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各级卫生(或中医)行政部门、中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发展民族医药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纳入本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增加投入。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充分利用民族地区传统的医药卫生资源,适应民族地区人民医疗保健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继承、发扬、开发利用民族医药,巩固、充实现有的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及生产、经营机构,加强内涵建设,积极培养人才,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在技术、设备、资金等多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改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为民族医药走向世界打下良好的基础。

  民族医医院应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族医药人员的职称评定、药品生产、医院经费的补助、民族医药教育和科研工作等事宜,以及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方面,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民族医药机构要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民族医药政策、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熟悉民族医药业务、具有组织能力、年富力强的人担任领导,以提高民族医药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

  经过“九五”期间的建设,要在各民族地区形成一批基础扎实、设施配套、功能较为齐全、特色与优势突出、效益显著的民族医药重点基地,带动整个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到2010年,在区域卫生统一规划下,力争建立一个基本适应民族地区人民医疗保健需求、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结构与布局较为合理的民族医疗保健网络,形成人才培养体系比较健全、学术水平不断提高、药品产供销渠道畅通、能为人民健康作出显著贡献的格局。

二、合理规划,以点带面,建设好一批重点民族医药基地

  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应该遵循按需发展、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带动一般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资金,在现阶段努力建设好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基地,充分发挥这些基地的“龙头”作用,培训人员,指导基层,推动整个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实施“316工程”,在“九五”期间从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重点扶持好一批民族医药医、教、研机构,培养一批跨世纪的民族医药骨干人才,抓好一批民族药产供销基地。“316工程”中的“3”是指在全国筛选30个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进行重点建设,基地的确定是以现有机构为基础,制定人选条件,提出建设目标,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建设的重点在加强内涵,关键是培养人才。“1”是指培养100名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作为学科带头人。“6”是指民族药方面确定60个基地,包括民族药材的生产、采购,民族药品的生产、销售,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民族地区的各级卫生(或中医)行政部门、中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把建设的重点和“316工程”相衔接。

三、抓住关键,培养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医药队伍

  人才培养是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关键,各级卫生(或中医)行政部门、中药行政管理部门务必从战略高度抓好这项工作。民族医药人才梯队建设,要通过院校教育与自学考试相结合,在职提高、遴选“拔尖”人才与名师带高徒相结合,继续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进修学习与对口支援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要充分发挥内蒙古、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区)已经建立的蒙医、藏医、维医人才培养基地的主渠道作用,面向确有需求而本地区又无力培养的省(区)招生,毕业后分配回所在地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适度发展中专层次的民族医药教育。高、中等民族医药院校(系)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调整专业结构与课程设置,修订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搞好教材建设,充实教师力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搞好民族医药的学历教育。有条件的省(区)在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自学考试。要有计划地办好师资班、职工中专和专科培训班。同时,继续采取名师带高徒、在职教育,以及与内地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协作、对口支援等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养民族医药人才,建设一支专业齐全、结构合理、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民族医药队伍。

  在人才培养方面,“九五”期间除培养100名临床与技术骨干之外,还要培养出300名民族医临床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并遴选30位名老民族医药专家作为学术继承指导老师,为每人配备1-2名学术继承人。这些方案将分别纳入“九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名老民族医药专家是民族医药事业的宝贵财富,继承他们的经验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希望各级卫生(或中医)行政部门和民族医药机构高度重视,要在经费、工作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和保证。

  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重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科研工作能力。要选拔思想品德高、热爱民族医药事业、德才兼备的人才作为培养对象。同时,要高度重视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培养、输送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人才,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解决那里缺医少药的问题。

  民族医药人员的技术职称要纳入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范围,,定职晋升要实行同行评定,这是建设一支数量相对稳定的民族医药队伍的必要条件。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合理评定。

四、突出优势,健全功能,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

  对民族医医院的管理,要实行分类指导。对已具备条件、。自成体系、粗具规模的蒙医、藏医、维医的医疗机构可逐步实行分级管理。蒙、藏、维医机构要遵照全面规划、重点突出、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发展原则,做好系统管理。省、地、县各级民族医医院的床位、门诊临床科室设置及医疗设备总值要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参照中医医院的编制比例执行。民族医疗机构要尽早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对民族医药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善,或医疗、教学、科研功能不健全,机构建设发展不配套的民族医机构,要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置病床,开展医疗和科研工作。机构的规模不宜太大,力量不宜分散,尽快完善配套建设。

  民族医医疗机构必须坚持突出民族医特色,提高民族医药治疗率;重视专科特长,办好优势突出、疗效显著的专科、专病诊室;要同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发展民族医药。同时,要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地级以上的民族医医院要设立急诊科(室),县级民族医医院也应开设急诊室,并配备必要的急诊设备。使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健全和扩大医疗服务功能,提高医院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需要配备民族医药人员。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民族医药人员要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发挥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康复、保健中的作用。

五、科技先行,加强协作,促进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

  各有关省(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力争建立专项基金,增加对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投入。

  要继续做好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的民族医药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也要加强对理论体系尚不完整的民族医药的调查研究,深人发掘,系统整理,做好基础工作。制定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方案,有计划地对其学术理论、疗效经验等进行探索和总结。对于那些确实具备一定的民族医药源流和基础的少数民族地区,尽管尚未形成民族医药理论,也应该组织力量发掘整理,可以继续从搜集民间单方验方等做起。同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民族医药宝贵遗产和科技成果的流失。

  建立全国性的民族医药学术组织,开展切实有效的学术活动,加强地区之间和国际之间的学术交流。各民族医药之间,中医药、西医药和民族医药之间也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充分认识并善于吸收不同医学的长处,在比较中求发展,在结合中创优势。积极利用民族医药学术刊物,交流各民族医药学术经验,展示民族医药学术成就。提倡和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为了克服民族地区科研设备简陋、技术落后、人才不足的困难,加快民族医药科研速度,缩短科研周期,提高科研质量,各地要积极支持本地区的民族医药机构,尤其是科研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宝贵资源,积极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方位、跨部门、跨行业、跨省区的综合研究和协作攻关;内地的医药科研基地要发挥其设备、技术、人才的优势,帮助和促进民族医药整体水平的提高,搞好对口支援工作,发挥和利用整体优势,共同为人民健康服务。协作攻关和对口支援是交流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有效方式,应大力提倡。在方式上,鼓励进行义务协作和支援,也可以采取共同投标研究课题或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等途径;在步骤上,先抓好“316工程”中重点建设机构的协作攻关和对口支援工作,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

六、加强管理,畅通渠道,重视民族药物的开发利用

  各地医药部门要把民族药(含成药)的种植、生产、收购、供应纳入经营管理范围,兼顾民族医的需要,特殊药品要特殊供应,采取多种渠道解决民族医的用药问题。卫生部门要从民族医药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民族药品监督管理。有条件的民族医医院要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保证用药科学、合理、有效;开展剂型改革和新药的开发研究,努力研制高效、速效、安全、给药方便的新制剂,使制剂向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加强民族药厂技术改造,以满足实际需要,实现规模经济,为民族药尽快进入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民族药的生产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需定产,对市场需求较大、疗效确切、已经批准生产的,可组织工业化生产。同时,加强对民族医医院制剂工作的管理。鉴于民族药品的新药开发较晚,目前市场流通的民族药品种极少,满足不了临床需要等原因,对本医院的临床急需品种可以院内制剂形式满足供应。

  要重视民族药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健全法制,保护民族药材的珍稀、名贵品种,并积极开展引种、驯养、栽培及代用品的研制等工作。

  要建立销售网点,如专售柜台等,合理布点,定点销售,结合各地实际,畅通民族药的产供销渠道。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96-2007》,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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