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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政策法规摘录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王铁志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8日 浏览量:

  1.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

  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3.1983年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1983年7月20日,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该文件指出:“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医工作的认识,把民族医药当作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民族医药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根本大法的问题,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都有积极的意义。建议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和有关省、区中医学会分会认真研究如何加强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问题。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要在一九八五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古民族医学院蒙医系,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要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有关省、区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订出1984至1990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的学术交流。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

  (五)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议医药管理部门把民族药的收购,供应、管理以及民族成药的研制、生产列入计划,制定经营目录,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建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同时要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在进口西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对名贵藏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要制订措施,保护药源。

  4.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5.1984年国务院转发的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在转发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民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这一宝贵的文化,使民族医药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

  6.199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7.1993年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8.1997年《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9.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1997年2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指出:发展民族医药,要以保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前提,以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遗产为基础,以民族医药理论为医疗、教学、科研的指导原则,以提高民族医药的临床疗效与学术水平为目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并提出了:合理规划,以点带面,建设好一批重点民族医药基地;抓住关键,培养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医药队伍;突出优势,健全功能,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科技先行,加强协作,促进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加强管理,畅通渠道,重视民族药物的开发利用等具体措施。

  10.199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中规定: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11.200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6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

  12.2007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规划指出,“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研究与保护性开发,建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大力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加大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培养一批民族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13.2007年《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0部委引发《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明确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医药挖掘继承和科研工作,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等7个方面问题,提出21项具体措施。

  14.2012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规划提出实施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工程:梳理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形成临床路径并加以推广。建立民族药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药用野生动植物种养基地。继续实施民族医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和民族医药文献整理与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建设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推进民族医药学术继承和发展。实施全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民族医药临床人才研修等项目。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实施推广示范单位。

资料来源:

  1.《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85-1995》,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

  2.《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96——2007》,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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