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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8年08月02日 阅读量: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15年在鄂尔多斯市举行。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运动会全称和简称

  (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简称: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第十届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三、承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 民族健身操。

  (二)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六、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运动员注册规定。

  八、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要有本地区独有的世居少数民族代表,确保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本届运动会。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由主办单位根据运动会规模和第一次报名汇总情况,统一确定名额。

  (三)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

  (四)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每个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2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运动员总数5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4人,每增加20名运动员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九、比赛办法

  (一)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比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

  (二)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龙舟、独竹漂、民族健身操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和表演项目,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项目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三)参赛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四)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表演项目规则。民族赛马执行2011年审定的规则,民族健身操执行2014年审定的规则。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的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 (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三)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龙舟和民族健身操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第8名获三等奖。

  (四)表演项目颁发一、二、三等奖。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一、注册、报名及要求

  (一)注册:竞赛项目的运动员注册按《全国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三)第二次报名:

  1.纸质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规定的名额,按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报名表一式3份(须加盖省级民族事务、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2.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24时。

  3. 第二次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十二、报到和离会

  (一) 各代表团可于2015年8月6日至8日期间报到,

  8月19日24时前离会(各代表团可派2名联络员于8月4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二)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因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

  (四)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五、服装要求

  (一)少数民族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二) 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着比赛服、队服或民族服装。

  十六、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由各代表团自备,如有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代表团团旗

  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米(高)×3米(长),颜色自定,旗上标明汉文全称,自治区可同时标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文字,不得有其他标志。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花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6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4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花炮竞赛规则》。

  5. 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六、比赛服装

  每名队员至少备深、浅颜色长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比赛鞋必须是布面胶鞋(鞋底可有橡胶钉)。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1~16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厘米(高)×15厘米(宽)。

  七、裁判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和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珍珠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4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3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

  2. 女子

  五、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 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珍珠球竞赛规则》。

  5. 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

  每名队员至少备深、浅(白色除外)颜色短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的号码(3~16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厘米(高)×15厘米(宽)。

  八、裁判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木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0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2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 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木球竞赛规则》。

  5. 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六、比赛服装

  每名队员至少备深、浅颜色短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的号码(1—10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厘米(高)×15厘米(宽)。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运动胶鞋、长袜套,戴护腿板和手套。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蹴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2人,女运动员2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单蹴

  2. 男子双蹴

  3. 女子单蹴

  4. 女子双蹴

  5. 男女混合双蹴

  五、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 各项目参赛不足8人(对)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5. 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

  每名队员至少备深、浅颜色运动上衣和运动裤各1套。

  八、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毽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员1人,运动员6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1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

  2. 女子

  五、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 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毽球竞赛规则》。

  5. 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

  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1—6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厘米(高)×15厘米(宽)。

  八、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龙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1.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参加比赛。

  2. 参加标准龙舟(可兼报小龙舟)比赛的男、女队,每队设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24人(包括划手20人,舵手1人, 鼓手1人,替补队员2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7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参加小龙舟比赛时,上舟汉族运动员不超过4人。

  3. 参加小龙舟比赛的男、女队,每队设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4人(包括划手10人,舵手1人, 鼓手1人,替补队员2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4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4. 运动员必须能够着装游泳100米以上。

  四、竞赛项目

  (一)标准龙舟。

  1. 男子直道竞速:250米、500米、800米、1000米。

  2. 女子直道竞速:250米、500米、800米、1000米。

  3. 男女混合直道竞速:250米、500米、800米、1000米。

  4. 环绕赛:男子5000米、女子5000米。

  (二)小龙舟。

  1. 男子直道竞速:250米、500米。

  2. 女子直道竞速:250米、500米。

  3.男女混合直道竞速:250米、500米。

  五、竞赛办法

  1. 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2. 在男女混合项目中,标准龙舟比赛女子划手不少于8人,汉族运动员不得超过7人(性别不限),舵手和鼓手性别不限;小龙舟比赛女子划手不少于4人,汉族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性别不限),舵手和鼓手性别不限。

  3. 参加标准龙舟比赛的队,除环绕项目外,限报各相关项目4个距离中的3项;参加小龙舟比赛的队,限报各相关项目2个距离中的1项。

  4. 龙舟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龙舟竞赛规则》。

  5. 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比赛服装与队旗

  1. 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的号码(1~24号或1~14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厘米(高)×15厘米(宽)。

  2. 各队自备队旗1面,呈直角三角形,高1米,底长2米,颜色不限,旗上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龙舟队”。

  八、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独竹漂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1.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3人,女运动员3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2. 运动员必须能够着装游泳100米以上。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直道竞速:60米、100米

  2. 女子直道竞速:60米、100米

  五、竞赛办法

  1. 根据参赛人数,具体确定赛次设置。

  2. 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独竹漂竞赛规则》。

  3. 运动员比赛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制。

  4. 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秋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女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运动员4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一)55公斤级(含55公斤)。

  1. 单人触铃

  2. 单人高度

  3. 双人触铃

  4. 双人高度

  (二)55公斤以上级。

  1. 单人触铃

  2. 单人高度

  3. 双人触铃

  4. 双人高度

  五、竞赛办法

  1. 每名运动员限报一个级别中的2项。

  2. 运动员出场顺序抽签排定。

  3.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秋千竞赛规则》。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射弩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3人,女运动员3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一)团体项目。

  1. 民族传统弩混合团体

  2. 民族标准弩混合团体

  (二)个人项目。

  1. 民族传统弩:

  (1)男子立姿

  (2)男子跪姿

  (3)女子立姿

  (4)女子跪姿

  2. 民族标准弩:

  (1)男子立姿

  (2)男子跪姿

  (3)女子立姿

  (4)女子跪姿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1.每队由男、女运动员各2名组成。

  2.比赛分为两个阶段。

  3. 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4. 第二阶段: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 比赛分两个阶段。

  2. 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排列名次,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 第二阶段: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三)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射弩竞赛规则》。

  (四)民族传统弩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比赛用弩、箭的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陀螺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3人,女运动员3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团体

  2. 女子团体

  3. 男子个人

  4. 女子个人

  五、竞赛办法

  1. 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比赛成绩设种子队(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选手)。

  3. 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 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押加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运动员6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55公斤级(含55公斤,下同)

  2. 61公斤级

  3. 68公斤级

  4. 76公斤级

  5. 85公斤级

  6. 95公斤级

  7. 95公斤以上级

  五、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名选手,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 参赛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人。

  5.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 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

  7.押加带、比赛用鞋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3人,女运动员3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

  1. 100米

  2. 200米

  3. 2×200米接力

  (二)女子。

  1. 100米

  2. 200米

  3. 2×200米接力

  (三) 4×100米混合接力。

  五、竞赛办法

  1. 根据参赛人数,具体确定赛次设置。

  2. 接力项目每队限报2项。混合接力比赛第1、3棒为女子,第2、4棒为男子。

  3.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高脚竞速竞赛规则》。

  4. 运动员比赛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制。

  5. 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队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领队1人,教练员1人,男运动员6人、女运动员6人,其中允许汉族男、女运动员各1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三人板鞋。

  1. 60米

  2. 100米

  3. 2×100米接力

  (二)女子三人板鞋。

  1. 60米

  2. 100米

  3. 2×100米接力

  (三)三人板鞋4×100米混合接力。

  五、竞赛办法

  1. 根据参赛人数,具体确定赛次设置。

  2. 接力项目每队限报2项。混合接力比赛第1、3棒为女子,第2、4棒为男子。

  3.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板鞋竞速竞赛规则》。

  4. 运动员比赛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制。

  5. 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员1人,运动员4人,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项目

  1. 男子拳术、女子拳术

  A类:各种长拳、南拳、太极拳

  B类: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翻子拳、劈挂拳、地躺拳、象形拳、查拳、华拳、花拳、炮拳、红拳、少林拳

  C类:除A、B类以外的各种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拳术套路

  2. 男子器械、女子器械

  A类:长拳类刀、剑、枪、棍

  B类:各种单、双、软传统器械

  C类:除A、B类以外的各种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器械

  3.男子对练、女子对练

  3人以内的各种对练套路(不允许男女混合及陪练)

  五、竞赛办法

  1. 每个项目每队限报2人,三人对练项目除外。

  2. 每名运动员限报2个单人项目(同类项目不能重复)和1项对练。

  3. 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

  4. 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 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的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参加C类比赛的项目需随报名表附所报项目的音像及文字介绍资料。

  3.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运动员12人,女运动员3人,均为少数民族。

  四、竞赛项目

  1.搏克(蒙古族式摔跤)

  男子团体

  女子团体

  男子个人

  女子个人

  2. 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

  男子

  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87公斤以上级

  3. 格(彝族式摔跤)

  男子

  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87公斤以上级

  4.北嘎(藏族式摔跤)

  男子

  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87公斤以上级

  5.绊跤(回族式摔跤)

  男子

  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87公斤以上级

  6.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

  男子

  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87公斤以上级

  五、竞赛办法

  1. 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项目的比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名、第2名、两个并列第3名和四个并列第5名。

  2. 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选手。

  3. 参赛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 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个人赛采用淘汰制。

  5. 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

  6. 比赛前称重不合格的队员不允许参赛,也不允许临时更改级别。

  7. 搏克、且里西、格、北嘎、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8. 绊跤比赛跤服自备,须符合《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的规定。其他跤种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其品牌另行通知。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马术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3人(民族赛马1人、走马1人、跑马三项1人),运动员人数不限,工作人员1人,兽医1人,饲养员1至2人;运动员均为少数民族。

  四、竞赛项目

  1. 民族赛马

  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2.走马

  1000米、3000米、5000米

  3.跑马射击

  4.跑马射箭

  5.跑马拾哈达

  五、竞赛办法

  1. 比赛使用起跑马闸箱,沿顺时针方向跑进。

  2. 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3. 跑马射击、跑马射箭和跑马拾哈达3个比赛项目,采用计分、计时的办法确定名次。

  4. 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 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和2011年审定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6. 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 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和《民族赛马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裁判

  1.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2. 裁判员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报到日期按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九、食宿保证金

  报名参加马术比赛的代表团应于第二次报名前交纳马术队食宿保证金5万元。按时报到、离会的参赛队,离会时保证金原账号退回。提前报到和延期离会的参赛队,按实际支出扣减保证金,余款退回原账号。未能在第二次报名截止日期前交纳食宿保证金的,报名不予受理。

  十、报名与报到

  1.各参赛单位的报名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2. 参赛代表队及马匹可于2015年7月30日起到达赛区报到。如需提前报到,必须与大会组委会联系并得到许可,提前报到所产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3.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4.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马匹所在地卫生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并接受赛区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参赛。参赛马匹的保险由代表团自行办理。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民族健身操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各单位可报1个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7人(含替补运动员1人,男运动员不少于4人),其中汉族运动员不超过5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四、竞赛办法

  1. 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比赛包括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规定动作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编制下发。自选动作由参赛单位自行创编,时间限定为3分30秒±10秒。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分数之和为比赛成绩(如得分相等,则以自选动作得分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

  2. 第一阶段比赛成绩前8名的队进入第二阶段;以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比赛得分之和的平均分(取小数点后2位),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如成绩相等,则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名次排定:(1)以第二阶段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2)以第二阶段比赛自选动作得分多者名次列前;(3)以第二阶段比赛规定动作得分多者名次列前;(4)名次并列。

  3. 上场运动员16人,男运动员不少于4人。

  4.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出场顺序以赛前抽签决定。第二阶段比赛采用“20分钟法则”。

  5.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比赛自选动作相同。

  6. 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4年审定的《民族健身操竞赛规则》。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六、比赛服装

  着具有民族特色且便于运动的服装参加比赛。

  七、裁判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八、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参赛单位的报名与报到,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执行。第二次报名时需上报参赛自选动作音乐光盘(CD格式)、解说词,光盘、解说词要清楚地标明参赛单位、参赛项目名称和音乐时长。自选动作音乐(MP3或WAV格式)、解说词电子版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由于音乐自身制作质量问题而影响比赛的,组委会不承担责任。

  2.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赛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表演项目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9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及运动员资格

  1. 各代表团均可报队参加,项目数不限。运动员性别不限,每个表演项目允许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汉族运动员上场,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运动员。

  2. 各代表团表演项目设总领队1人,工作人员1人。每个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1人。

  3. 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0人。

  四、表演项目

  1.竞技类

  2.技巧类

  3.综合类

  五、表演办法

  1. 表演项目分室内项目、室外项目。

  2. 表演项目分两轮进行。

  3. 表演项目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表演项目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表演服装

  表演时,运动员穿着民族服装(竞技类可穿着运动装)。

  八、裁判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1. 各表演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执行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2. 第二次报名时,每个表演项目报解说词1份(含电子版);竞技类项目除解说词外,还需报竞赛规则1份(含电子版)。上述材料报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执委会竞赛表演部。

  3. 报到时必须出具参加表演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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